5月21日,邛崃市人民法院联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邛崃市公安局、邛崃市农业农村局、邛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邛崃市水务局、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局共同监督两起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执行增殖放流,投放约三万余尾鲤鱼鱼苗入南河,以修复生态环境。
非法捕捞案例
案件一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李某、向某利用围河网、电鱼机等工具在南河流域非法捕捞,并将捕捞野生鱼进行售卖,分别销售获利12000余元、5548余元。经抓获,民警从李某处扣押渔获物39.94千克(已放生),从向某处扣押渔获物41.01千克(已放生)。经评估,李某、向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为105885元(其中李某51927.2元,向某53957.8元)。
经开庭审理,李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向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境内适宜河段水域增殖放流价值105885元鱼苗并登报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二
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杨某、周某使用渔船、电瓶、头灯等工具在邛崃市羊安街道斜江河段天然水域采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十余次,分别销售获利8000余元、13000余元。经调查,杨某捕获的渔获物124条,共计96.25公斤;周某捕获的渔获物111条,共计78.3公斤。经评估,杨某、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为226915元(其中杨某125124元,周某101791元)。
经开庭审理,杨某、周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在境内适宜河段水域增殖放流价值226915元鱼苗并登报公开赔礼道歉。
值得提醒的是,上述人员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在天然河流内捕捞水产品,其行为造成渔业资源受损,破坏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增殖放流是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有效恢复和可持续利用的实际行动,能有效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流域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本次活动不仅直接修复了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更以看得见的方式向公众传递“破坏必担责、违法必修复”的法治信号。
下一步,邛崃法院将进一步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持续关注生态领域保护,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警示教育,严惩非法捕捞、违规垂钓等违法违规行为,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促进生态可持续发展,为生物多样性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