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邛崃法院对一起犯滥伐林木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首次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判决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准确贯彻了“恢复性司法”理念。
案情简介
为生产需要,被告人江某承包了羊安街道某社区山中一片由三座小山组成的山林,并取得了其中两座小山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23年5月12日,为方便进入两座小山生产,江某计划在另一座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的小山上开通一条便道,并为此雇佣多人进行采伐工作。5月15日,江某未经许可的采伐行为被羊安街道工作人员制止,6月9日,江某经传唤到邛崃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相关机构鉴定,江某共计采伐巨桉、香樟、马尾松等树种共473株,采伐蓄积量共计124.28立方米。经委托鉴定机构对江某滥伐林木所造成的碳储量及价值进行鉴定,江某砍伐林木造成的碳储量损失为208.89吨。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虽然江某在案发后对伐区进行了补植修复,在一定程度上能帮助恢复被破坏的森林生态系统,但其恢复到原有生态水平还需较长时间,且由于苗木尚小,其蓄积量和材积量可忽略不计,采取购买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效果更佳。鉴于江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自愿以购买碳汇的方式对遭受破坏的生态进行替代性修复,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理,遂对被告人江某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判令江某购买208.89吨碳汇用于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本案是邛崃市法院首例通过认购碳汇方式修复生态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传统生态损害案件中要求行为人“补种复绿”的修复方式,存在损害到完成修复的时间差,在这时间差内,原本应当被树木吸收的二氧化碳无法及时全面得到吸收。本案首次适用认购碳汇这一替代性生态修复方式,作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修复的新路径,能够克服传统“补种复绿”判决中修复时间、场地条件、管护能力等限制,尽早达到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实现更大范围内的温室气体平衡及碳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