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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成都中院调解,“康明”之争画上句号
www.cdql.sichuanpeace.gov.cn 】 【 2024-01-25 14:35:00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经成都中院调解,“康明”之争画上句号

  

康明眼镜放弃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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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8月,成都14家眼镜店被江苏康明眼镜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只因店招上有“康明”字样。日前,本报独家连续关注报道的“康明”商标之争首案有了最新进展。1月24日,记者获悉,江苏康明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明眼镜公司)、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康凌眼镜行(以下简称康凌眼镜行)均不服天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对双方进行民事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江苏康明眼镜有限公司放弃对此案的全部诉讼请求。

  

  进展

  

  原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23年12月18日出具民事调解书。

  

  据记者了解,康明眼镜公司上诉请求(变更后)包括:撤销天府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康凌眼镜行赔偿康明眼镜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康凌眼镜行承担。事实与理由包括:一审法院认定康明眼镜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仅50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纠正;本案案涉商标在国内知名度较高,侵权行为高发,为保护案涉商标及相关权利,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参考类案判决进行处理,统一裁判尺度。

  

  康凌眼镜行上诉请求包括:撤销天府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康凌眼镜行不应当向康明眼镜公司赔偿5000元。事实与理由则包括:康明眼镜公司不以眼镜销售为主营业务,也没有为加盟者提供任何服务,其并未实际使用康明商标。康凌眼镜行开设在先,且主动变革了经营字号,未给康明眼镜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不应支付任何赔偿。

  

  调解

  

  康明眼镜放弃本案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成都中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协议包括:康明眼镜公司、康凌眼镜行确认康凌眼镜行已变更企业字号和店铺装潢、已停止在企业名称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康明”字样或商业标识;基于此,康明眼镜公司不再就本案诉争事实向康凌眼镜行主张权利并放弃本案全部诉讼请求;康凌眼镜行承诺在之后的经营活动中不会再使用与第1091824号、第8785396号、第40179796号“康明”或“康明眼镜”系列商标相同的商业标识,或其他与前述注册商标近似并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商业标识。康明眼镜公司同意在康凌眼镜行不再实施涉嫌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下,不再就案涉事实重复提起诉讼或另行主张任何的赔偿金额,双方纠纷彻底了结。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分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各自分担。

  

  说法

  

  诉前调解助力个体户纾困解难

  

  “感谢法官的用心调解,我这心里一下敞亮了。这个事的处理,让我很深地感受到法院是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的!”1月23日,康凌眼镜行经营者赖继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她还告诉记者,自从被起诉,她一直在学习法律法规。

  

  “‘康明’商标之争,原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诉讼是双方利益的角逐,必有胜负。判决有时反而可能会激化各方的矛盾,而调解可以更好的化解矛盾。调解能够使得各方达到利益均衡,有利于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缓解执行难的问题。此次‘康明’商标之争,经调解,双方纠纷彻底了结。”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安石谈道。

  

  梅安石说,康凌眼镜行属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参与和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维护好实现好个体工商户的权益,对优化营商环境意义非凡。调解不但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诉讼成本,提升了纠纷解决效率,而且对经济健康稳步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具有积极意义。

  

  案情回顾

  

  店招有“康明”眼镜行被诉

  

  2023年6月上旬,在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东上街开了18年的华阳康明眼镜行(2023年7月20日更名为康凌眼镜行)老板赖继惠,突然收到一份起诉书和传票。江苏康明眼镜有限公司以华阳康明眼镜行店铺门头带有“康明”字样为由,状告其侵犯该公司注册的“康明”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华阳康明眼镜行拆除店铺门头,并赔偿5万元。对此,赖女士感到很气愤也很不解:“我们店面不大,18年前办的营业执照上就是这个店名,对方购买和注册商标时间比我开店时间晚,我们怎么就侵权了?”

  

  2023年8月,天府新区法院一审开庭,法院审理认为,康明眼镜公司系第1091824号、第8785396号、第40179796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前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康明眼镜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康凌眼镜行在其店招上使用“康明眼镜”字样,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经比对,将康凌眼镜行的被控“康明眼镜”标识与康明眼镜公司的第8785396号、第40179796号注册商标相比,字形、读音均相同,字体不同,整体构成近似;与第1091824号注册商标相比,“康明”字样为构成第1091824号注册商标中的主要文字部分,故两者构成近似。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天府新区法院综合涉案权利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方式等侵权情节、康凌眼镜行主观过错、康明眼镜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合理费用等因素,认定康明眼镜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郝飞


编辑: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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