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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万元 188万元 197万元……委托售房却屡次提价 担责!
www.cdql.sichuanpeace.gov.cn 】 【 2023-08-29 14:24:10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古语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卖家想高价卖出、买家想低价买入,都乃人之常情。但古语亦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利”之时更要“有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合同约定。

  

  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主委托中介公司卖房却又屡次临时提价致使交易失败的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房东多次临时涨价

  

  2021年11月,陈某与某房地产营销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签订了《二手房托管保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将其名下某处房产的销售事项全部授权给该中介公司,销售底价约定为209万元(后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将价格协商调整至187万元),服务期限为2021年11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止。随后,中介公司向陈某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元,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对接各中介公司为陈某的房产“引流”,同时积极联系客户看房,以促成房屋交易。然而,每当有购房者欲按报价购买房屋时,陈某便临时提高卖价,对房屋的销售造成了实质性影响。

  

  去年3月4日,陈某在中介公司已经将187万元房价报给客户的情况下要求将价格提高至188万元,并让中介公司加紧推广。但仅仅过去12天,陈某却告知中介停止销售房子,也不见其找来的两组意向客户。6月5日,中介公司再次找到一组意向客户,想约陈某见面,但陈某以家里事情太多拒绝了。随后,客户已经明确要购房,愿意马上给定金。但是第二天,陈某表示家里商量要涨价到197万元。

  

  中介公司认为陈某三番两次临时涨价,违反了委托协议,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陈某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履约保证金等。

  

  法院判决

  

  房主支付违约金9405元

  

  双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与陈某签订协议的目的在于通过该公司的销售服务促成案涉房屋在不低于销售底价的基础上售出。根据中介公司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已合意将案涉房屋销售底价变更为188万元的事实。在此基础上,中介公司按照该销售底价将案涉房屋进行销售推广。然而,陈某不仅在委托期限内数次单方面要求提高销售底价,甚至在中介公司找到意向购买者时,也临时要求提高销售底价。陈某的上述行为,已然违反双方协议约定,对案涉房屋销售造成实质性影响,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遂依法支持中介公司诉讼请求,判决陈某支付违约金9405元,履行保证金2000元,保全费200元。

  

  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双方当事人出于自身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合意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该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当事人违反约定,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在卖房者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后,中介公司按照卖房者要求的价格和条件帮助其出售房屋。而中介公司经常会通过信息发布、广告投放等方式对相关房屋进行推广宣传,以吸引买家促成交易。卖房者频繁变更价格的行为,不利于中介公司对外宣传、促成交易,同时也违反了合同约定。

  

  在市场交易中,卖方确实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自主定价,但是这种“自由”是有限度的,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好了房屋价格,但陈某频繁变价致使交易失败的行为就构成了违约。因此,卖房者在签订委托卖房合同时,应谨慎为之,定好底价,勿要频繁变更价格,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后,违约方便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李金明 张珂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编辑: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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