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结一起因代销二手家具引发的合同纠纷。因被告二手家具商家某商贸公司超合同约定范围拆除房屋附属设施,被判赔偿原告损失45000元。
2024年6月,李某韬、冯某源决定不再经营足浴店,为处理租赁房屋中的二手家具家电,随即找到从事二手日用百货销售、互联网销售等业务的某商贸公司,双方于6月3日签订《代销合同》,约定由某商贸公司销售处理足浴店内的相关物资,包括空调、投影仪、冰箱、洗衣机等独立可移动家具家电,销售时间为6月4日至6月5日。合同还约定,某商贸公司收取销售额的15%作为代销服务费。
然而,在实际拆除过程中,某商贸公司擅自拆除了足浴店内的固定家具,如厕所门、吊顶、洗浴面盆以及墙体内部的电线等。由于足浴店经营场所是李某韬、冯某源从宁某处租赁,在二人退租的时候就不得不向宁某赔偿损失。事后,李某韬、冯某源多次联系某商贸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但某商贸公司一直不认可赔偿,认为自己是按照合同进行拆除。多番沟通无果,李某韬、冯某源于今年3月将某商贸公司诉至邛崃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赔偿款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庭审中,某商贸公司辩称,其与二原告所签订的《代销合同》中约定代销物品包含足浴店6层楼所有物品,且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代销,与原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结清,原告所述损失与其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代销合同》虽约定代销物品包含6层楼所有物品,但根据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合同所指物品应为可独立移除的家用电器等,而非与房屋结合构成附合的附属设施。某商贸公司拆除销售的卫生间门、房间门锁、电线等物品属于房屋附属设施,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代销范围,构成违约。
同时,考虑到李某韬在代销过程中发现门锁等物品被拆除后仅劝阻便离开,未采取进一步措施,且其在后续沟通中表示同意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李某韬、冯某源对房东的损失承担30%责任,某商贸公司承担70%责任,判决某商贸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