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挪用资金 销售员获刑1年
利用自己销售员的身份,将本该交回公司的货款私自挪用。近日,都江堰市法院公布该起案件,都江堰一男子因挪用资金罪被提起公诉,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
陈某军在2022年7月入职都江堰某商贸行担任销售员,负责五粮液白酒销售,其需在销售完成后将所收货款交回公司、将陈列费奖励发放给商户。2023年1月至7月期间,陈某军利用担任销售员的职务便利,通过截留货款、冒充商户负责人签名的方式,通过现金及本人微信账户收取商户货款12万余元未交回都江堰某商贸行。同时,他从公司冒领本该奖励给商户的4万余元陈列费。被公司发现后,陈某军与公司协商以其工资抵扣部分货款及陈列费。截至2024年1月,陈某军仍有10万余元未归还公司。后陈某军被都江堰公安机关挡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陈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陈某军有期徒刑1年,继续追缴未退赔的109807.04元,发还都江堰某商贸行。(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编辑:雷颖
邛崃长安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