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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卖车,丈夫怒提分割共同财产,法院为啥不支持?
www.cdql.sichuanpeace.gov.cn 】 【 2021-09-07 09:26:52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妻子擅自卖掉家中豪车 丈夫怒提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为啥不支持?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朱佳琦

  

  在没和丈夫商量的情况下,妻子将共同购买的保时捷汽车出售,丈夫知道后非常气愤,认为妻子变卖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夫妻财产……日前,邛崃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件,依法驳回了男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女方擅自将共同财产出售,男方起诉却得不到支持,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 豪车太招摇 妻子私自卖车

  

  王某和高某妍于201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女方高某妍在婚前按揭购买了一辆奔驰车,每月还款5930.35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夫妻俩将共同财产100万元分多次交给女方母亲保管,女方母亲将这笔款项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存款为5年不自转定期。

  

  2020年8月,夫妻两人共同购买了一辆价值百万元的保时捷豪车。当时,正值高某妍怀孕期间,王某经常独自开豪车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2020年9月17日,高某妍生育一女。在高某妍生育、哺乳期间,王某经常晚归。

  

  “一定是豪车太过招摇所致!”高某妍想到这里,决定将这辆“惹事”的保时捷出售。2020年12月26日,高某妍在其哥哥的陪同下卖了车,所得价款为110万元。

  

  在得知妻子擅自出售汽车后,王某非常生气,将其起诉至邛崃市法院,理由是妻子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致使共同财产处于极度危险的状态之下,请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包括夫妻共同存款225万元,以及婚前购买的奔驰车共同还贷部分。立案前,法院对高某妍母亲名下的上述存款予以冻结,同时还冻结了高某妍账户内的存款58868.39元。

  

  <判决> 无主观故意 不宜分割财产

  

  今年6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上,高某妍辩称自己是因丈夫的种种不妥行为才卖车,且在卖车所得价款110万元中,60万元用于偿还了夫妻共同债务,剩余的50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 销,自己并不存在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共同财产不应当进行分割。另外,自己母亲名下的100万元存款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并非自己与王某的共同财产。

  

  高某妍的父母作为第三人出庭时同样辩称,100万元存款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并非女儿和女婿的共同财产,女儿并不存在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高某妍与王某的共同财产有哪些?是否应当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认为这两点是此案的争议焦点。

  

  关于高某妍与王某共同财产有哪些的问题,法院认为,高某妍与王某在登记结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当为共同财产,因此二人交由女方母亲保管的共计100万元的存款,应当为共同财产,虽然女方及其父母称上述存款为女方父母的共同财产,但该辩称与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不符,故不予采纳;高某妍、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时捷车辆一辆,该车辆售出所得的110万元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高某妍婚前按揭的奔驰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款数额也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高某妍被邛崃市法院查封的账户内的58868.39元存款也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共同财产是否应当分割的问题,法院查明,存于女方母亲名下的100万元,是夫妻俩委托女方母亲进行保管,高某妍并没有隐藏、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王某也并非不知晓该情况。关于涉案车的出售,客观上来说王某系事后得知,出售时并不知情。但综合全案证据来看,在购买保时捷后,也就是高某妍分娩后、尚处于哺乳期间时,王某并未否认其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深夜归家,高某妍因在感情上无法接受、缺乏安全感,最终,将其认为导致出现这种情况的保时捷出售,也是符合大众认知、在情理之中。

  

  因车辆的出售引发双方矛盾,进入诉讼程序冻结财产后,女方及其父母辩称100万元存单为女方父母的共同财产,卖车款110万元偿还了共同债务和用于日常生活开支,造成这种不退还存单以及不交出购车款情况的原因,还是在于双方矛盾的激化。

  

  最后,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若对本案中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势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损害家庭稳定,对于尚不足一周岁的女儿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也会影响夫妻财产的保障功能。因此,本案中的共同财产不宜进行分割,王某、高某妍二人应当相互扶持、相互关心、相互鼓励,共同经营好家庭,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有利环境,故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编辑: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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